郑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自动投案 立功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晓晖

李艳

林泽霖

代理律师:

陈树生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1、关于被告人郑某是否成立立功的问题
承办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成立立功,理由如下:1、根据被告人郑某寄给福安市公安局的举报信中提到"其在投案自首前想戴罪立功",表达了两层意思即投案自首和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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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平。
被告人郑某,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
辩护人:陈树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晓晖;审判员:李艳;人民陪审员:林泽霖。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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