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组织、领导传销、盗窃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诈骗罪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玉松

张宏志

范淑敏

代理律师:

薛火根

余广夫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祝某定盗窃犯罪定性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祝某通过虚构客户丢失密码的方式,骗取了叶某在上海环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迅公司)的商户密码。在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该密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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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43号判决书。
2、案由:组织传销、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广宾。
被告人:祝某,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薛火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广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玉松;审判员张宏志;人民陪审员范淑敏。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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