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特情引诱;毒品犯罪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建宏图食品配送中心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3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孟银芳

法官解说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分别为:
1、本案被告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携带48.26克毒品来到指定地点,因对方不能足额付款而未能卖出的毒品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2、被告人赵某在等待买家常某凑钱购买剩余毒品时,应约到指定地点再次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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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312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冰心。
被告人:被告人赵某,北京市建宏图食品配送中心职工,2013年6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孟银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娟;代理审判员:李娜;人民陪审员:郭云华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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