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1、刘某绑架、非法拘禁案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索取债务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3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刘宽

黎柳君

韦绍杰

代理律师:

罗永恒

法官解说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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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357号判决书
2.案由:绑架、非法拘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兆宏
被告人熊某1,曾用名熊某2,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2月被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7月因病被保外就医、201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永恒,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刘宽;审判员黎柳君;人民陪审员:韦绍杰。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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