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3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量刑;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4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苏家联

何基吉

邓冬玉

代理律师:

韦世文

法官解说
该案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准确合理,但有一点值得讨论的是:因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否成为量刑考虑的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对这种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方谅解能且应该能成为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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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419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福欢
被告人:刘某1,曾用名刘某2,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于2011年10月1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2012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3,男,曾用名刘某4,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韦世文,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家联;审判员何基吉;人民陪审员:邓冬玉。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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