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441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孙喻。
被告人:胡某,男,52岁(1960年5月20日出生)
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辩护人:周琼、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爱军;人民陪审员:田静、周海燕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1年10月至12月30日期间,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北京大石坡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元村大石坡开发的"半山云居"别墅手续不全等为由,多次向该公司法人代表汤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12月30日,汤某某向被告人胡某的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且数额特别巨大,部分未遂,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辩称:其向汤某某索要的是汤拖欠其和爱人张某的钱,共计486 000元,其中包括节假日加班费、奖金、保险、工资、养殖投入以及折旧费等各项费用,没有对汤敲诈勒索。
一审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为: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汤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北京大石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石坡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元村大石坡开发的"半山云居"别墅手续不全等为由,多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男,57岁)索要人民币50万元。12月30日,汤某某向被告人胡某的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汤某某与其没有经济纠纷。因从汤某某的公司离职后自己觉得心里不平衡,就一直给汤某某打电话和发短信要50万元作为补偿款,否则就举报汤某某在大石坡开发的木质别墅手续不全、偷税漏税, 2011年12月30日上午,汤某某给其转账10万元。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大石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11年7月从大石坡公司离职,其和胡某之间无经济纠纷。2011年9月份开始,胡某不断地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威胁汤某某,索要50万元的封口费,否则就向相关部门举报大石坡公司的项目手续不全,偷税漏税,汤某某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往胡某新开的农行卡里转账10万元。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胡某系夫妻关系,与大石坡公司没有经济纠纷。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南口新元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2011年7月,胡某跟其说汤某某不让他在公司干了,要向汤某某索要50万元辛苦钱,否则就要告汤某某的半山云居项目违法建设、偷漏税问题。后来汤某某给其看了几份胡某签字的书面文件,证明他们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5.养殖承包协议证实,2009年12月,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汤某某之间补签了承包养殖书面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期追溯至2008年3月始,自2009年3月起,被告人胡某的爱人张某与其共同承包。
6.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员工申明人员名单等书证证实,现大石坡公司工作人员工资中暂定含养老、工伤、大病三险,由员工领后独自交纳。并有胡某的签字确认。
7.薪资表证实,被告人胡某在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间从大石坡公司按期领取工资、社保金、医疗保险金、补贴等费用;并有其签字确认。
8.确认书证实,(1)汤某某为养殖承包投资83057元,因胡某经营不当亏损48057元。后胡某负担了其中的24000元。并有其签字确认;(2)大石坡公司在胡某离职时补偿其21066元,其中包括胡某工作期间的所有保险费用和全部加班费用及赔偿金。补偿金款项暂付14000余元,剩余7000元在胡某配合公司将以其名义购买的长安汽车过户之后再行支付。并有胡某的签字确认。
9.大石坡公司出具的处理意见、检讨书、会议纪要、辞退通知书等书证证实,2011年7月胡某因工作问题被大石坡公司辞退。
10.工作说明证实,通过电话联系大石坡公司财务主管何立祯,其证实公司与胡某财务问题确认清楚,双方不再存在经济上的任何问题,何立祯与被告人胡某均在确认书上签字。
11.照片证实,被告人胡某通过发短信向被害人汤某某要挟并索财的事实。
12.银行客户回单证实,2011年12月30日被害人汤某某向被告人胡某卡内(卡号:6228480010866XXXXXX)转账10万元。
13.被告人胡某亲笔书写的材料证实,胡某要求汤某某在2012年6月1日前将所剩余的40万元补偿款全部补齐,之后便不再干扰半山云居的各项工作。
14.接报案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2月30日被害人汤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2月30日15时在昌平南口大堡村将被告人胡某抓获。
15.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等书证证实,2011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胡某家中处当场起获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010866XXXXXX),并依法予以扣押。该银行卡内金额10万元已于2012年1月5日被冻结。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情况。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胡某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因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马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且与被告人胡某曾供认的事实基本吻合,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故对此意见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公诉机关随案移送: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010866XXXXXX),内存的十万元扣划后发还被害人汤某某。
(六)解说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的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且在三个量刑档次内均增加了罚金刑的处罚,将多次敲诈勒索规定为犯罪。按照北京法院目前执行的数额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达3000元但不足3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敲诈勒索数额达3万元但不足2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当中,有以下三个争议的焦点:
1.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汤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着经济纠纷。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汤某某之间无论是在养殖承包协议存续期间还是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并无经济纠纷,且与被告人胡某曾经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胡某辩解自己是索债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案件中的经济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够认定。
2.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要挟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处的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包含通过口头或者书面,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直接表达或者通过第三人转达多种多样的方式;内容有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伤害相威胁的;有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隐私进行要挟的;还有的以凭借、利用某种权势损害被害人切身利益进行要挟的种种做法。被告人胡某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向要挟,通过短信、电话的方式多次向被害人汤某某勒索50万元,并最终迫使被害人汤某某向其转账1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
3.能否对数额认定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本案中,虽然被害人胡某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达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被害人汤某某迫于压力向胡某转账10万元后报警,其余40万元并未得逞,如果按照犯罪总额认定,应当对被告人胡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刑法一贯坚持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此量刑显然过重。虽然我国目前公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敲诈勒索罪认定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相关规定,但此种观点在侵犯财产类案件中已有先例。参照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并且按照实施该解释的意见,此处处罚较重是指对未遂部分减轻处罚之后再作比较。因此一审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要求,将敲诈勒索10万元既遂与40万元未遂(减轻处罚后)的量刑进行比较,依照敲诈勒索40万元未遂减轻处罚后的法定刑对被告人胡某确定基础的量刑,10万元既遂部分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处罚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后被告人胡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的量刑适当,裁定予以维持。
(陈旭艳)
【裁判要旨】1、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要挟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此处的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包含通过口头或者书面,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直接表达或者通过第三人转达多种多样的方式。2、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