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时间效力;情节认定;量刑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讯美视讯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时间效力、情节认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4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仇春子

张克敏

李静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关于处罚标准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修订。新修订的敲诈勒索罪量刑分三档,即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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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443号判决书
(二)案由:敲诈勒索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蕾
被告人:沈某,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讯美视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孙爱文周荣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仇春子;人民陪审员:张克敏、李静
(六)审结时间: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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