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57号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宏志;审判员:杨平华;人民陪审员:张惠。
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德远;代理审判员:陈浩亮、秦瑞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借来的苏CXXXX7小型厢式货车,到徐州市东店子农科院东墙外,利用压力泵和细皮管,从存放在东店子农科院机务班院内的油罐车中,盗窃柴油2000升,装进其开来的货车集装箱内的油罐中。在其盗窃行为被公安人员发现后,徐某暴力抗拒抓捕,将一名民警背部咬伤、一名协警食指咬伤后逃走。经鉴定,被窃抢柴油实物价值人民币14580元。
2011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徐州市拘留所将被告人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抢柴油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偷柴油,而是向他人买的。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原审被告人徐某驾驶借来的苏CXXXX7小型厢式货车,并在货厢内装载九只铁皮油桶到徐州市云龙区东店子农科院东墙外,利用压力泵和细皮管,从存放在东店子农科院机务班院内的油罐中,盗窃0号柴油2000升,装进其开来的货车货箱内的铁皮油桶中。在偷完油准备离开现场时,接到报案的徐州市公安局店子派出所干警赶至现场,对其实施抓捕时,徐某暴力抗拒抓捕,先后将一名民警背部咬伤、一名协警食指咬伤后逃走,被盗抢柴油遗留在案发现场,后被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抢柴油实物价值人民币14580元;协警陈某手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1年10月25日,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神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其发现有人偷单位农科院机务班院内油罐里的柴油,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偷油的人逃跑,民警追上后将偷油人按倒,其回到值班室,后民警电话告知其有民警受伤,让其看好偷油的车辆。
(2)证人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底,徐某向其借苏CXXXX7号厢式货车拉东西,第二天,徐某发短信说车停在高速公路西了,后来听说车被公安局扣了。并辨认借其车的徐老八就是徐某。
(3)被害人丁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接110指令,"在农科院发现有人偷院内的柴油",其和值班的辅警陈某出警赶到农科院,在农科院东围墙外发现偷油的车及人,遂上前盘问嫌疑人,那人自称徐老八,其示意陈某抓捕该人,这人在其背部咬一口,又咬陈某的右手,当时流血不止,这个人跑了。经辨认当晚咬其背部、咬辅警陈某手的人即是徐某。
(4)被害人陈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其和民警丁某值班时,接110指令"农科院发现有人偷院内的柴油",其和丁某出警赶至农科院,在农科院东围墙外南北小路上发现了偷油的车和油桶等,一个人满身油渍,准备抓捕,那人在丁某的背后咬了一口,又咬其右手食指,那人借机逃跑。并辨认当晚咬其手的人即是徐某。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徐某所盗抢0号柴油2000升,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4580元,2012年2月6日告知徐某。
(6)徐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陈某手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徐州市云龙区东店子徐州农科院靠东的院子及院外南北路上,现场有遗留的作案工具及赃物。
(8)徐州市公安局店子派出所制作的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徐某所盗抢的2000升(1.68吨)0号柴油已发还被盗单位。
(9)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因吸毒,被云龙公安分局分别于2008年7月19日拘留10日,罚款2000元; 2009年3月1日拘留15日,罚款2000元;2011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经济开发区分局下淀派出所拘留15日。
(10)被害人丁某病历,证明丁某背部被咬伤的情况。
(11)徐州市公安局店子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徐某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明徐某,男,出生于1979年10月28日等自然情况。
(13)被告人徐某供述,2011年4、5份一天晚上,其租借一家搬家公司的车,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油桶、大塑料桶、皮管和油泵,翻墙进入农科院院内,偷农科院的储油罐内的柴油,偷完准备离开时,民警到了,在抓其时,其在民警身上咬了一口,又在辅警手上咬了一口,然后趁机逃跑。
3、一审判案理由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辩称柴油是其购买的意见,经查,徐某多次稳定供述,供认是其偷的柴油,后提出柴油是其购买的,无任何证据可以印证,也无任何线索可供查实,其提出购买柴油的情形也不符合一般的买卖交易常识和习惯,因此,其该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一审定案结论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抗诉机关称,原审被告人徐某在实施盗窃既遂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且系既遂,一审法院认定其犯罪未遂,缺少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对徐某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抗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在实施盗窃既遂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且系既遂,一审法院认定其犯罪未遂,缺少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对徐某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检察员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系抢劫既遂,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化型抢劫罪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只是使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行为性质发生改变,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状态的改变,认定其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当按照其所触犯罪名的构成要件,加以区分。无论是一般的抢劫罪还是转化型的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并无本质区别,既然一般的抢劫罪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那么转化型抢劫罪同样也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所以,区别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一是是否劫取财物,二是是否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本案中,徐某盗窃财物,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捕,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轻微伤,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虽然盗窃了价值14580元的柴油,但在被民警抓捕过程中,逃离现场时,将该柴油及作案工具等均遗留在案发现场,并未实际劫得该财物,且其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仅造成一人轻微伤,并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徐某既没有实际劫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系抢劫未遂,一审法院认定其系抢劫未遂正确。一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已经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故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如何掌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化型抢劫罪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只是使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行为性质发生改变,并不导致犯罪状态的必然改变,认定其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当按照其所触犯罪名的构成要件,加以区分。无论是一般的抢劫罪还是转化型的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并无本质区别,既然一般的抢劫罪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那么转化型抢劫罪同样也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意见》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所以,区别一般的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一是是否劫取财物,二是是否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该标准同样适用于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本案中,徐某盗窃财物,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捕,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轻微伤,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虽然盗窃了价值14580元的柴油,但在被民警抓捕过程中,逃离现场时,将该柴油及作案工具等均遗留在案发现场,并未实际劫得该财物,且其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仅造成一人轻微伤,并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徐某既没有实际劫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系抢劫未遂。一审法院、二审认定其系抢劫未遂是正确的。
(邢德远)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罪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区别一般的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一是是否劫取财物,二是是否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该标准同样适用于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既没有实际劫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系转化型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