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1等三人贪污案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村基层组织人员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仁里村长学屯村民小组

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仁里村长学屯村民小组

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仁里村长学屯村民小组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蓝建国

梁霞娜

韦杨艳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定性如何?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盘苏明。
被告人韦某1,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任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仁里村长学屯村民小组组长。因涉嫌犯贪污罪,2012年8月20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韦某2,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任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仁里村长学屯村民小组副组长。因涉嫌犯贪污罪,2012年8月20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钟某,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任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仁里村长学屯村民小组出纳员。因涉嫌犯贪污罪,2012年8月20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建国;审判员:梁霞娜;人民陪审员:韦杨艳。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