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案号: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8号
3、诉讼双方:
被告人陶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1(曾用名:李某2),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肄业,捕前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1(曾用名:刘某2),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被告人党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1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系辽宁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兆臣;审判员:李春;书记员:左环宇;人民陪审员:孙晓菲
(二)诉辩主张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李某1、刘某1、张某1、谢某、党某自2010年以来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参加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建立的传销组织,以推销虚拟的产品"康福德珍益胶囊"等经营活动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从事非法传销,所在的传销网络达到60人左右,且在传销网络中均为主任级别,起到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的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李某1、刘某1、谢某、党某、张某1以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实际不交付的商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事非法传销,并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和抓获被告人经过; 2、被告人陶某、李某1、刘某1、谢某、党某、张某1的供述;3、证人马某、任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6、户籍证明等。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并予以采纳。
(四)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李某1、刘某1、谢某、党某、张某1以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实际不交付的商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事非法传销,并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六被告人层级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党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六)解说
A、该类案件频发原因
1、涉案人员认知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虽然近年兴起的"高额传销"模式的人员构成趋势已向高学历人群发展,但综合来看,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员仍占据大部分比例。涉案人员对传销行为的性质缺乏认识,又因利欲熏心,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组织者也正是抓住了受骗者的这种心理,利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传播加入组织后的种种好处,如使用"天上掉馅饼"的甜言计、"保证小投入,大回报"的投资计、"声称是跨国公司"的崇洋计、"宣称有经营执照"的合法计等套路,对被邀请者进行"洗脑",以达到发展"下线"的目的。在传销体系中,成员间利用基于亲情、友情、爱情的信任,发展共事者。也有部分传销人员明知是非法传销,却禁不住金钱的诱惑,经过"洗脑"后,相信自己可以通过该途径大发横财,抱着侥幸的心理继续从事传销活动,他们妄图不劳而获,希望通过非法手段敛财,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使家庭陷入了困境。
2、贫富差距悬殊,就业形势严峻。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一系列诸如贫富差距悬殊、就业难等社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现实,一夜暴富的心理依然存在。受到失业率高和金融危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或困难,各家庭成员在急于找到可观的经济来源的过程中,容易轻信亲友所谓的推荐。而少数人尤其是部分人生观、世界观尚不成熟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于社会阅历少,未能落实工作,在因误信他人介绍就业机会而参与传销组织,接受洗脑后,失去了精神自由,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梦想能不劳而获,受传销组织的"快速致富"理念蛊惑不能自拔。
3、法制宣传与执法力度不足,对危害性认识不够。面对传销组织不断变化的宣传和发展模式,由于民众对传销的本质和特征认识不深,打击传销的法制宣传不够深入,执法力度不够,一些群体容易受到传销组织的蛊惑,误入陷阱。部分群众受利益驱动,容留传销活动人员,如为了获取高额的房租,在明知其是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以开展传销活动。出租人往往并不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再者,房管部门没有主动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对出租人进行督促备案,致使房屋租赁行为不规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情况无法进行掌控,疏于管理,滋生传销活动发展的土壤。
B、启示及经验
(一)当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特点
1、组织严密,内部分工细,呈"金字塔"管理模式。传销组织不仅有严密的工作和组织纪律,还有一整套的操作流程,分工细,责任明确,易于躲避打击。一个"品牌"的传销,多个窝点授课,少则7、8人,多则30多人,窝点头目实行单线联系,直接对其上一级负责,其它成员互不往来,而且采取人盯人的办法,互相监视,互相控制,以防与外界联系和外逃。传销人员之间只知道自己上线,真正的幕后老板谁也不认识,从我市已审结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来看,被告人最高的职务也就是总经理,位于四、五级的位置,大老板从不与窝点头目联系,只是电话与下一个级别联系,层层传递信息,实施遥控指挥。
2、跨地区传销居多,人员结构复杂。一是传销公司不在其注册地而是跨省、市进行传销活动;二是传销公司不在传销行为地发展本地传销人员,传销人员均来自外地。从我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看,涉案人员全部为外省市人员,给查证、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传销人员文化层次较高,公关能力较强。传销犯罪正逐渐向低龄化和高学历化发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一般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个别案件还有大学在校的和毕业的学生参与,这些从事传销的人员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知识文化水平,有的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并且加入传销组织后还要经过传销专门培训,为传销产品和发展"下线"提高公关能力。他们能言善辩,增加了传销产品的可信度,故易于打开传销局面,导致更多的人受蒙蔽。
4、传销对象特殊,欺骗性大。传销活动已由当初的传"商品"发展到传"人头",在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传销犯罪案件中,均未发现任何传销人员声称推销的"商品"。传销靠的是传销者对"商品"的夸大其词和巨额的利润回报。销售的对象也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同学这一特殊的群体,传销者正是利用这一特殊的关系,使其传销屡屡得逞。
(二)传销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在审理传销犯罪的案件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影响着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
1、在形成打击和防范的合力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犯罪证据的认定存在着困难。在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由于参与人员众多,异地活动,参与人员不配合等特点,造成调查取证困难。传销活动的一些书证也很难提取,查获的案件中获利行为,不是没有记账就是账目不全,在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已审结的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中,均未取得完备的账目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口供多,书证、物证少,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犯罪事实无法准确予以认定。
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所得金额难。如何认定传销人员参与非法经营的数额,如何计算获利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尽管传销组织章程中有详细的提成计算方法,但由于取证困难等因素,往往造成计算经营数额、获利情况的困难。而且传销组织呈"树枝状"的结构,使数十甚至数百名传销人员的经营数据更难认定,在案件审理中多采用概然性的方法认定犯罪数额。
联合防范还不够强有力。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参与人员众多,成分复杂,反侦察能力较强。单靠公安局机关进行打击,力度不够,还需工商部门、街道社区等多部门全方位多渠道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管。
2、适用法律难
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对传销活动作出规定。对变相传销活动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则未作规定,如何对变相传销活动定罪量刑则存在着争议。该修正案规定中"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将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二是适用刑法第七修正案时,对于那些不是传销的顶级头目,但积极参与、实施的传销人员(即传销组织中的中层人员、传销组织中的讲师、接待等人员)是否也可以认定适用该罪名存在着争议。涉传销类案件的特点是均采用"金字塔"状销售网络。虽然我们打击的重点是处于"金字塔"塔尖的传销发起人,但也应当清醒认识到,真正推动"金字塔"状网络发展的是处于第二、第三层次的传销参与人员。正是由于这些人追逐暴利,才促使整个传销体系不断扩张,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现行法律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3、传销受害人的利益诉求如何处理。
在传销活动中,有部分人员既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如何对其受损的利益予以保护,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二是受害者受损的利益以何种途径予以救济。
4、传销类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理。
在传销类案件中,存在着多层中间传销环节,对于其中已构成犯罪的人员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未构成犯罪的参与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仍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其涉案的相关财产建议可移交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几点建议
1、完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涉及传销的案件主要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既无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办案带来困难。2009年2月通过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和打击的重点。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可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也为打击传销的犯罪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仍对新规定的认识存在分歧,如对新法实施前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组织、领导者"的界定问题,以发展多少个下线来定论不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把握问题;因书证、旁证难以取得,多以口供定案是否扎实问题;依新法打击传销范围和处罚力趋窄趋缓,与现实中的传销活动猖獗,影响较坏、上级部门要求严打等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建议在刑法、司法解释中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具体统一的解释,以明确对传销行为的定性、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给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提供法律保障,增强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和效果。
2、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对传销的认识。针对传销案件多发这一严峻的现状,司法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责任,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本地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对直销、传销的定性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如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对市面上出售的关于传销书籍进行清理等。另一方面,要对传销大要案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宣传执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取得的成果,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针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造成的就业困难的问题,教育部门应引导正确的就业观,加强学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加大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力度,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及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学生及时解救。此外,党委政府应开展诸如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宣传学习活动,使民众树立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正确的价值观。
3、加强管理,发挥社区作用。传销人员涌进市区大多三五成群聚居,或几十人结伙租房而居,授课传经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合在一起出租房、宾馆饭店里,他们的流动具有一定规律性、时间性,这就要求辖区公安机关除了要加强在社区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管理,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将传销活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法制、公安、工商、房产、社区等有关部门联合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定,从生产经营、住所等着手,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的经营行为,对长期逗留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等,随时掌握其动态,防患于未然。
4、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一是针对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等特点,综治部门要与公检法司、工商、金融、通讯、教育、宣传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建立长效预警机制。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传销人员进行地毯式的清理,对一般参与人员进行劝返,对明知是传销人员并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出租户,严格处罚。房管、水电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清理传销出租屋,对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出租户,经教育处罚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通讯部门应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金融部门严密监控可疑资金的动向,发现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二是针对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对抗性特点,要将情报信息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杜绝滋生蔓延。既要打击传销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又要彻底摧毁犯罪网络,保持高压态势,从根本上扭转传销犯罪"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对构成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联席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打击与传销相关犯罪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分析研究打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对犯罪证据标准的探讨,达成共识,提高办案效率。
5、出台惠民政策,创造就业机会。政府部门除了做好加强公共管理,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争取引进投资等工作外,建议与企业、公司等单位一起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群众、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和中专、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让人们通过合法途经走致富路。同时,在全社会着力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共建共享。如对于外来的人员,减少限制,出台便民惠民措施,增强外来人员对所在市的认同感,真正愿意通过劳动为城市创造价值,以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介绍"外来人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许诺)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行为人以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实际不交付的商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事非法传销,并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