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诈骗案 盗窃罪;诈骗罪;银行取款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润娥

卢晓琴

朱德瑾

法官解说
本案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院机关提起公诉,都是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案到法院后,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某捡到存折到银行取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是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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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93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华。
被告人李某,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钟山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4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润娥;助理审判员:卢晓琴;人民陪审员:朱德瑾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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