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行贿案 行贿罪;立功;协助抓捕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沭阳县

江苏省沭阳县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抗终字21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李某规劝并陪同同案犯刘某自首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具体分析如下:
(1)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自首和"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均是被告人归案方式,但不能并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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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27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抗终字2106号判决书。
2.案由:行贿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40岁(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大专文化,江苏省沭阳县农民。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45岁(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小学文化,江苏省沭阳县农民。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尤贵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波;代理审判员:刘泽;代理审判员:周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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