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贪污案 贪污罪;贪污抵债物;犯罪数额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抗终字第33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构成贪污罪不存在异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审理过程中对此亦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私自以供电所的五万元债权购买债务人的轿车并将车辆据为己有,导致供电所的5债权无法实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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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和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43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抗终字第332号裁定书。
2.案由:贪污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马驰。
被告人:李某,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天竺供电所所长,因本案201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夏日星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峰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夏日星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英;人民陪审员:杨泽义于淑芹。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审判员:麻学军:代理审判员:易大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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