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富华通达科贸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2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关于李某所提其不是富华通达公司的人员,其在该公司没有任职的上诉理由,根据在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李某在李某某1经营的富华通达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家具的营销,李某虽未与富华通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但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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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278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233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资金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38岁(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富华通达科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臧德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审判员:麻学军;代理审判员:易大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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