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某等抢劫罪案 抢劫罪;强迫交易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抢劫罪、强迫交易罪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46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汪明

徐成

李松

代理律师:

丁小斌

黄洋

张权

吴世勇

法官解说
本案较典型地代表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种多手段侵财性犯罪。该案在事实认定方面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在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得逞并当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情形下如何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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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5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466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丽莉。
被告人(上诉人):赛某,男,维吾尔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2011年12月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丁小斌,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海某,男,维吾尔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2011年12月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黄洋,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艾某,男,维吾尔族,1992年4月4日出生,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12月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一审、二审辩护人:张权,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库某,男,维吾尔族,1993年5月15日出生,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2011年12月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世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维吾尔语翻译人:买某,男,维吾尔族,电子科技大学学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斌华;人民审判员:梁昌玉、徐红。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明;审判员:徐成;代理审判员:李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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