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供应部

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2)利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希国

崔怀民

法官解说
当国有公司抽回其在原参股公司中的全部份额后,国有公司之前委派到该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应如何认定?这是本案定性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这一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意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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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2)利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芬、李海军。
被告人:扈某,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山东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供应部采购员,因本案于2011年12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华;审判员:许孝坤高丽红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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