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2012)加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员吴凤龙。
被告人李某云,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人李某文,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2005年6月28日因强奸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国,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延成、审判员刘荃、人民陪审员于静。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11月15日,被害人刘某在加格达奇区XX街被告人李某国经营的旅店住宿时,李某国知道被告人李某云等人打麻将会使用"暗语口令",便介绍刘某与被告人李某云等人打麻将赌博,李某云联系同样会"暗语口令"的被告人李某文、谢某某、何某(另案处理)参加赌博,先后在加格达奇区XX旅店和何某家中与刘某打麻将五场,使用暗语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25,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故被告人李某云、李某文、李某国、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云、李某文、李某国、谢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李某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被害人刘某(男,28岁)在加格达奇区XX街被告人李某国经营的旅店住宿时,李某国知道被告人李某云等人打麻将会使用"暗语口令",便介绍刘某与被告人李某云等人打麻将赌博,李某云联系同样会"暗语口令"的被告人李某文、谢某某、何某(另案处理)参加赌博,先后在加格达奇区田江旅店和何某家中与刘某玩麻将五场,合谋使用暗语玩麻将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25 0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云、李某文、李某国、谢某某于2011
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加格达奇区XX街XX旅店内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
2、 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文、李某国、谢某某的供述;
4、 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四)判案理由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云、李某文、李某国、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赌博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故辩护人认为应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所骗的赃款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
(五)定案结论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李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000.00元。
2、被告人李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00元。
3、被告人李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00元。
4、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00元。
(六)解说
被告人李某某等伙同他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从中骗取钱财的行为已不同于一般的赌博,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设赌只是一种诈骗的手段其实质仍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人信以为真。采取弄虚作假进行欺诈,应定诈骗罪,而不能定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伙同他人事先合谋设计了利用赌局"暗语口令"以骗取他人钱财的具体作案计划,以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参赌,从中采取作弊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刘某误认为是赌博赌输了而自愿交出钱财。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从预谋到实施均是为了通过只赢不输的赌博形式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赌博行为只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的手段。被告人不仅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赌,而且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依赌博规则,认赌服输交付巨额钱财,其主观上有通过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特征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应当属于以赌博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
(唐超)
【裁判要旨】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并通过作弊等方式使被害人误认为自己赌输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设赌只是实施诈骗的手段,其实质仍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人信以为真并处分财物,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