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赵某、张某诉戴某、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雇主责任;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2〕十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建英

卢志刚

衣敏

代理律师:

黄凤楼

法官解说
本文的焦点问题在于赵某2死亡后,应当由司机还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的死者赵某2与另一被告王某同为被告戴某雇佣,跑长途需要两名司机轮流换班开车,在司机王某开车期间,因为刹车失灵导致翻车,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在当时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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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2〕十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黄凤楼,男,黑龙江进贤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
被告戴某。
被告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组织和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建英;审判员:卢志刚、衣敏。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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