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总队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举证责任;公平原则;因果关系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南市民一终字第1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涛

王瑛瑛

刘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法院的案件审理中一直存在不少争议,其中在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上,立法规定也在不断发生转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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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117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南市民一终字第133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勇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顺武,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总队医院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韦某(一审),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二审),该院医生。
被告(原审被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委托代理人张某(一审),该院医务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平(一审),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2(二审),该院医务部干事。
委托代理人董毛金(二审), 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小青;人民陪审员:黄岚岚、罗少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涛;代理审判员:王瑛瑛、刘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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