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韦某公司增资案 增资;股东资格;退还投资款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6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杰

刘萌

吴宁

代理律师:

丁挥

刘凯中

刘凯中

莫伟萍

法官解说
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诉讼裁判实务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之一。在实践中,投资人为证明其股东身份的,除投资资金流转的相应证据外,还会向法院提供诸如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登记等证据。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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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631号判决书。
(二)案由:公司增资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丁挥,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韦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凯中,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文丽琼,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凯中,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莫伟萍,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家靖;人民陪审员:黄萌、黄岚岚。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杰;审判员:刘萌、代理审判员吴宁。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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