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路东养猪场诉滕某土地承包合同案 合同 情势变更 变更或解除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朝晖

欧世力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较快发展,土地承包价格变化较大,许多土地发包人欲变更土地承包价格,或解除合同以更高的价格转包,致使法院近年受理有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即为其中一例。因市场土地承包费上涨,作为发包方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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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1)兴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
⒉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⒊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宁市路东养猪场(以下简称路东养猪场),住所地:南宁市邕武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一审):赵某,该场场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黄某,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朝晖,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雷凯,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某2,该场党支部书记。
被告(被上诉人):滕某,女,壮族,1954年5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欧世力,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罗鸿,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⒋ 审级:二审。
⒌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孙荣;人民陪审员:蒋湘琳、沈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骁;审判员:林敏;代理审判员:莫海峰
⒍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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