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婕诉赵某意离婚纠纷案 民事 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送变电公司

天津市华鑫贸易公司

文书字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董巧云

刘静

周聪

代理律师:

张军权

法官解说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予准许,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离婚是正确的,但原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产生较大争议,在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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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婕,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意,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之父),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送变电公司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之母),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鑫贸易公司退休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巧云;人民陪审员:刘静、周聪。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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