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冯某、张某,闫某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先刑后民;另案处理;协议无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商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张勇

马柯

法官解说
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关键是如何理解刑事判决书中对冯某"另案处理"的表述:如"另案处理"必然应负刑事责任,那么冯某就不享有民事请求权;如"另案处理"不必然负刑事责任,那么冯某就享有民事请求权。
所谓另案处理,主要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2)内民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商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车辆买卖合同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 岳秀国。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房剑立  杨宗华  陈新定
二审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万波  孙建章  褚松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