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着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2)南环刑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本案的犯罪形态
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犯罪形态的意见比较模糊,既包括犯罪预备也包括犯罪中止。我们认为,如果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则属于犯罪预备。但如果被告人已经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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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2)南环刑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霍晓阳。
被告人:游某。2012年8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郁有宪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某,自由职业,被告人游某之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小峰;审判员:夏燕;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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