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公司诉与李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提醒注意义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博中民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兵

祁忠玉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主要争议的焦点是:《比例表》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所谓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因某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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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13)精民二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博中民二终字第32号。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寿险精河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1,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监察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兵,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祁忠玉,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玉忠;代理审判员:曹瑞峰;人民陪审员:刘运龙。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多思别克;代理审判员:杜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 年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 4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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