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案 附条件合同 客观事实 条件阻却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博中民二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王晓雷

张涛

李新建

代理律师:

高社林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主要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南通三建以钱某所有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抵拖欠租金是否成立。该案涉及的是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也就是通常说的附条件的合同约定问题。《中华人民共...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12)博民二初字第20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博中民二终字第66号。
2、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13877401-7。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曾用名李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社林,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陈月。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雷;审判员:张涛、李新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 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 1月29 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