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某盗窃、敲诈勒索案 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定性;证据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新泰市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2)历刑初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张秀娟

刘永海

陈家春

代理律师:

修典华

法官解说
当下,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社交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相识、相知,但同时,这种社交方式也是一把"双刃剑",被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利用其信息来源单一、缺乏充分佐证的弱点,从而实施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网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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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历刑初字第195号。
2、案由:盗窃、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省新泰市村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修典华,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秀娟;人民陪审员:刘永海;人民陪审员:陈家春。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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