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受贿上诉、抗诉案 受贿罪 自首 自动投案
案由:
枉法追诉、裁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受贿案中电话通知到案被约谈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刑终字第397号
审理法官:

张镇安

王诚

郑婉红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苏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按审判实践,对于已被掌握部分受贿事实而被纪检部门约谈的被告人,大部分只能认定如实供述同种罪行。但本案被告人自动到案的情形,符合自首的要件。
首先,厦门市纪委出具的到案经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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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433号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刑终字第397号
2、案由
被告人苏某受贿上诉、抗诉案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太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
辩护人张靖张其良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陈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弯,人民陪审员:邵国金,人民陪审员:颜美丽。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镇安,代理审判员:王诚,代理审判员:郑婉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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