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峰诉厦门市湖里幼儿园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737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郑光辉

王池

陈璟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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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初字第3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737号调解书。
2、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汉族,1984年4月23日。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林燕,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庄华力叶佳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凯娟代理审判员:李艳斐;人民陪审员:曾焕生。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光辉;代理审判员:王池、陈璟。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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