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售房经营行为;谨慎注意义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767号2012年8月22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仲明

法官解说
注意义务乃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指标或者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它使得过失判断具有简便易行的特征,非常有利于过失的判定,因而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和公平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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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423号(2012年4月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767号2012年8月22日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陈仲明,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舜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泉水,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卫东,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谢礼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柯雅玲代理审判员:李向阳代理审判员:黄宏亮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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