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傅某1物权保护案 转租;合同效力;物权保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9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华榕

孙纪东

张莹

法官解说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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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293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918号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1955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华榕,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傅某1,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纪东、张莹,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审判员:陈彤。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宁,审判员黄培芳,代理审判员王铁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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