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吴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效果缔约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9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许燕贞

林春松

尤志

吴银洲

法官解说
本案即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房屋权属状况等影响合同缔结的关键因素,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同的主体不再限于熟人之间,交易各方对于交易相关信息的获悉程度往往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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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第3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982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许燕贞,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
被告(上诉人):邱某。
委托代理人:林春松、尤志,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同安穗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发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银洲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云平;审判员:甘小明;代理审判员:朱晨。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朝阳;代理审判员:洪德琨章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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