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欧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建筑装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服务费;特定业主;合同效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特定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范围限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具体物业服务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38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所提供物业服务客观上可以与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差异。
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独立性与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业主而言包含在买卖合同之中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合同;二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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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54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38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欧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拥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新明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建筑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息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卓鹏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庭:代理审判员曾臻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炳坤;审判员:尤冰宁;代理审判员:叶劲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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