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案 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准司法权;同时适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行终字第1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琼弘:审判员:纪赐进

宋希凡

代理律师:

张军

宋栋梁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仲裁、诉讼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程序能否同时展开、受理同一事项的问题。要解决该问题,首先应明确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程序都是法律规定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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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l.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行初字第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行终字第13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保障监察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1。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同安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宋栋梁,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新安泰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泰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行政主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为山;人民陪审员:王绿华、陈碧慧。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审判员:纪赐进;代理审判员:宋希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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