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七人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

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

轻化公司

轻化公司

轻化公司

物资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刑二终字第107号
审理法官:

周敏安

伍春辉

甘国飞

代理律师:

宋德均

陈亲亮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七上诉人伙同他人私分轻化公司税后利润95万元和借款利息所得62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另一个是蔡某明知邓某拿来签报的力资发票是假的情况下,仍予以签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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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130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刑二终字第107号
2、案由
蔡某等七人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蔡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任安福县轻化建材公司(以下简称轻化公司)经理,2000年10月任安福县国有物资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副总经理兼轻化公司经理,2002年11月至案发任物资公司总经理,兼任轻化公司经理至2004年10月。
辩护人宋德均,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傅某,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2年至2004年10月任轻化公司副经理,2004年10月任轻化公司经理,2010年2月起任物资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轻化公司经理。
被告人(上诉人)邓某,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1991年起任轻化公司出纳,住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155号1单元302房。
辩护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严某,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本科文化,2000年至2006年任轻化公司开票员,2006年起任轻化公司会计。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4年起任轻化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起任轻化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上诉人)熊某,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9年10月起任物资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润生,审判员:郭凯旋,审判员:万福建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敏安,审判员:伍春辉,代理审判员:甘国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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