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强制侮辱妇女案 强制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妇女罪 犯罪目的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改变定性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芹菜

金玲

叶金榜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
1、关于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虽然被害人报案称被苏某强奸,但仅有被害人的供述与证人柯某的证言印证,而柯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又无相应细节印证,也无相关物证或者鉴定结论予以印证,被告人苏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制侮辱妇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兵。
被告人:被告人苏某,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脱逃罪于1984年3月18日被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服刑期间于1985年被加刑二年,于1986年被加刑三年,1992年被减刑一年二个月,1997年被减刑九个月,于2000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洪英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芹菜;审判员:金玲;人民陪审员:叶金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