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1、翟某2、翟某3盗窃案 盗窃罪 共同犯罪 没收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53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发源于同态复仇的朴素思想,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以命抵命",体现了古代社会人们自觉的公平意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刑事法律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同态复仇的非理智性以及其所造成的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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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532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兵。
被告人:翟某1,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10月刑满释放。于2012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2,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于2012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3,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于2012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庄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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