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容留卖淫案 容留卖淫罪 情节严重 多人多次
案由:
强迫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700号
审理法官:

杨明洁

洪海滨

颜美丽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公诉机关根据卖淫女供述自己卖淫次数的证人证言就低认定被告人陈某容留卖淫170余次。合议庭认为卖淫女关于各自卖淫次数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不能认定,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在一段时间内容留多人多次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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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700号
2.案由:容留卖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幼碧。
被告人陈某,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明洁;人民陪审员:洪海滨;人民陪审员:颜美丽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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