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胡某侵犯生命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损害结果;过错相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呈民初字第228号
代理律师:

周晓英

文景平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思路分为四个层次:
1、被告胡某饲养的狗是否咬到被害人晋某3;
2、若被告胡某饲养的狗是否咬到被害人晋某3,被告胡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3、被告饲养的狗咬到被害人晋某3与晋某3得狂犬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4、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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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12)呈民初字第228号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系受害人晋某3的妻子。
原告晋某。系受害人晋某3的长子。
原告晋某2。系受害人晋某3的次子。
原告高某。系受害人晋某3的母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英,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文景平,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林山,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涛。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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