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29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
被告:李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积平;审判员:周华长;代理审判员:徐芳兰。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0年3月10日被告李某以经商进货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200万元,被告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并口约半年还清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2、被告辩称:
原告所述不属实,借款时间是2011年3月10日,不是2010年3月10日,借款之后其一直都有支付利息,而且已经还了100万元本金,到目前为止其只欠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了。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李某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1年3月10日向吴某借款200万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固定的月利率,李某自借款之后至今一直都有向吴某支付利息,并已经向吴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至今为止李某尚欠吴某10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认及下列证据证明:
1、李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李某向吴某借人民币200万元,落款日期是2010年3月10日。用于证明李某向吴某借款200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2011年3月9日吴某将借款200万元通过李建雄的银行账户将200万元出借给李某。
3、证人李建雄出庭作证称:2011年3月9日李某向吴某借款,吴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将200万元汇给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只请求被告返还未还本金,并表示不请求被告支付未付利息,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定。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8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需要说明的问题有两个:
一、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仅凭但是人之间的自认和借条。
双方在庭审中自认,借条书写系笔误,而根据实际交付出借款项的时间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1年3月10日。为防止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不能单凭原、被告双方的自认合借条来认定案件事实。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公民个人破产制度,一个债务人可能会同时存在相对应的众多个债权人。而债务人是凭借其个人的有限财产对诸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作为保证的,如果其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那么人数众多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债权的性质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债务人给自己虚增债务,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其中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了防止虚假诉讼的内容,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二、是否有必要查清对原、被告之间所约定的利息标准后再做判决。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之前有支付过部分利息,但双方都没有提出明确的利息标准。也就是认可有约定利息,但利息约定不明确。那么,在之前被告是按照什么标准计付利息的,原、被告均未言明,也没有证据证明。但是原告在本案中放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那么法院的判决所针对的是诉讼之后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前的事实属于原被告自行处分而且已经处分过的事项,在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必主动干预。但如果不认定原、被告之间在之前有约定利息,那么之前原告所收取的利息则成了非法收入,这不是原告的本意。既然之前原、被告之间约定了什么标准的利息对双方今后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影响,那么也就没有必要查明这一事项。
(林积平)
【裁判要旨】债务人是凭借其个人的有限财产对诸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作为保证的,如果其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那么人数众多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债权的性质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债务人给自己虚增债务,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