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365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
被告:许某。
被告:周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积平。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许某因经商缺乏周转资金分别于2009年8月18日、2010年4月17日向其借款共计14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2010年8月18日许某返还其借款本金20万并支付了2010年4月17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余款及2010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故其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其120万元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许某在其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商缺乏资金分别于2009年8月18日、2010年4月17日向叶某借款共计14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8月18日许某返还叶某借款本金20万并支付了2010年4月17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余款120万元及2010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经叶某多次催讨未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09年8月18日许某出具给原告借款100万元的借条一份,其中载明月息3%。予以证明2009年8月18日被告许某向原告叶某借款现金1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
2、2010年4月17日许某出具给原告借款40万元的借条一份,其中载明利息按3%计算,证明2010年4月17日被告许某向原告叶某借款现金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叶某与许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被告随时偿还该借款,故原告叶某要求被告许某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所约定的利率过高,本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为月利率2%。由于许某向叶某借款发生在许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许某及周某均未提出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不属其夫妻共同债务,故周某对许某所借的款项应负连带偿还责任。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许某、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叶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12元,由原告负担2528元,由被告许某、周某负担20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六)解说
本案需要说明的问题是被告缺席案件裁判文书的合理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就是人民法院的缺席审判制度,设计该项制度对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保障案件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分别规定了送达法律文书(当然也包括传票)的几种方式,即直接送达、传真送达、远程在线签收、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中在第九十条规定公告送达时,要求"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以上几条规定的法律逻辑关系可以看出,公告送达仅仅是几种送达方式中的一种。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由于该《若干意见》在各级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导致部分公告案件裁判文书的表述出现混乱,如部分文书对此类公告案件的表述即为"被告X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间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告传唤其实就是公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仅仅是送达传票等应诉文书的一种方式,并非是独立于传票传唤之外的另一种传唤方式;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到庭的方式只有一种,即传票传唤,但是送达传票等应诉文书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包括公告送达等等。故对所有被告缺席的案件,不论其送达方式是哪一种,裁判文书中对缺席审判的表述仍然应该统一为:"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仅需要在案卷中(主要是庭审笔录及送达回证)注明公告送达的的原因和经过。
(王晓珍)
【裁判要旨】公告传唤其实就是公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仅仅是送达传票等应诉文书的一种方式,并非是独立于传票传唤之外的另一种传唤方式;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到庭的方式只有一种,即传票传唤,但是送达传票等应诉文书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包括公告送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