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何某1离婚纠纷一案 证据;民事主体;驳回起诉
案由:
财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周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813号
审理法官:

林水华

法官解说
离婚纠纷案件属于特定的人身关系案件,原告张某应向法院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身份情况以及与被告的关系用以证明其具有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虽然以周宁县泗桥乡民政办出具的《证明》上"张某"的名义起诉,但原告仍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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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81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被告何某1
委托代理人周伦熙,周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代理审判员林水华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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