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诉刘某、宫某健康权案 健康权;证明责任;侵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呼中区宏达游戏厅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卓

张凤林

王欣慰

法官解说
一审涉及以下关键问题:
1. 对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审查问题。
对当事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审查时要必须要注意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与本案无关联或虽有关联但不能引起本案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不予准许。
2.关于本案争议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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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
一审判决书: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33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甘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原告母亲),呼中区宏达游戏厅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某,无职业。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母亲),无职业。
被告宫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呼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卓,审判员张凤林、王欣慰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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