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龙企业集团公司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予公开告知书案 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和行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能否作为被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据;二是历史内部管理信息能否公开或区别公开;三是法院能否审查内部管理信息。
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作...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2)和行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2.案由:撤销不予公开告知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大连华龙企业集团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兵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涛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李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王立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