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达瓦昆畜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尚未销售;金额计算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喀中刑终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雪峰

王红云

张鹏

代理律师:

杜辉

法官解说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并非犯罪成立要件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伪劣商品解释》)明确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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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岳普湖县人民法院(2011)岳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喀中刑终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董某,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河南省新郑市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辩护人杜辉,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单位):新疆达瓦昆畜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岳普湖县岳麦公路。
原法定代表人:董某,原董事长。
现法定代表人:张君,现董事长。
宁明,公司临时负责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伙权;代理审判员:朱新华;代理审判员:李新英。
二审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雪峰;代理审判员:王红云,张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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