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抢劫、抢夺案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余罪自首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久泰机械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刑初字第015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祁冻一

李文忠

丁皓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周某因抢夺转化抢劫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的抢夺行为,对该交代的抢夺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是因为转化型抢劫而被抓获的,本案的抢劫行为系抢夺转化而来,归案后交代的其他抢夺行为,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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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刑初字第015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抢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男,1988年9月15日生,四川省筠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久泰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现暂住金坛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 祁冻一  人民陪审员 李文忠、丁皓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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