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诉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案 变更登记;审慎审查;实质审查;登记事项
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行初字第009号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被告认为其是否准予变更登记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变更登记事项方面的材料即可,至于该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则不作审查。我们认为被告的观点不妥,工商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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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行政裁定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行初字第009号。
2、案由:股权变更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费某。
被告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西门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局长。
第三人陈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李瑞华、闵建生、程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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