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2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吸毒罪;吸毒场所;量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利娥

韦再兴

梁国艳

代理律师:

刘静心

法官解说
本案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可从以下三点来分析
其一是提供的场所应具有何种属性,提供者是否应具有对场所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否应当在场,在具有公共性质的宾馆,且登记入住者不是本案被告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系被告人提供场所。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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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文树全
被告人罗某2,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1年6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静心,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利娥;人民陪审员:韦再兴、梁国艳;
(六)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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