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李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一案 雇佣关系;连带责任;雇佣人员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谢显才

张甲平

郭志川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确立杨某与李某、李某与刘某2等人的法律关系,李某施工资质及对雇佣人员管理责任。同时还应确立刘某2和另两名瓦工过错责任。
本案杨某与李某口头协商建杨某家围墙的事实形成了劳务承包关系。杨某将自家建围墙工程承包给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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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
2、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国文;代理审判员:王雅杰;代理审判员:郭宝林。
二审法院: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谢显才;代理审判员:张甲平;代理审判员:郭志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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