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1诉唐某1离婚纠纷一案 民事 离婚 精神疾病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

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民初字第17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文兵

杨俊

法官解说
本院受理后,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来讲,人民法院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三个不同类型的问题。
一、宣告被告唐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问题。被告唐某1患上精神分裂症,有达州市民康医院出具的《精神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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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民初字第1741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廖某1,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2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周军,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1,曾用名唐某2,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理人廖某2,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8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系被告唐某1之子。
委托代理人施传顺,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文兵;书记员:杨俊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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